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2021年)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 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 , 促进经济融合发展 ,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结合司法实践 ,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进行会谈协商 , 达成以下共识 :
一、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试点地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可以向内地试点地区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的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申请认可其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
三、
内地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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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