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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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
-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
-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23年)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