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2020年)
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本规定的简化方法:
(一)
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其中,租赁对价未折现或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均可;
(二)
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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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