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俄总理第十一次定期会晤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