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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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 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014—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