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7〕229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基本素质、创新能力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取得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向中国投资协会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再登记的条件之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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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2013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年)
-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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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8号(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