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年)
-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02年)
- 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