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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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知识产权局向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收取办学经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
-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