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9年)
-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医师节”的批复(2017年)
- 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2009年)
-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