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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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2020年)
-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东省猛坑石(石坑崆)和麻石洞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2001年)
- 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