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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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