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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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