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西部地区基层审计机关经费困难等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经费。
第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审核下达。专项经费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抵顶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经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2016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医保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