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总体要求
(一)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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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2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8部规章的决定(2009年)
-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