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战略部署,完善主体功能区综合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绿色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和《环境保护法》,就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编制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入贯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波港口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16年)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2023年)
-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