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战略部署,完善主体功能区综合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绿色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和《环境保护法》,就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编制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入贯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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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2014年)
- 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2000年)
- 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