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战略部署,完善主体功能区综合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绿色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和《环境保护法》,就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编制实施《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入贯彻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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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
-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2022年)
-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