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煤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出口煤炭的检验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工分别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管和口岸检验监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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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年)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
-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