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规范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准入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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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