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2024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