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
《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品人”系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经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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