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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