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推动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对外开放,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铁路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负责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既有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当接受铁道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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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认真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2000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2008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五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