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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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200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