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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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华南国家植物园的批复(2022年)
-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