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发行优先股预案(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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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 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