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2003年)
-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2014年)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