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5年第9号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日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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