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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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
- 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2001年)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