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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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