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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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2007年)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
-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2013年)
-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3年6月11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