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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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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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怒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