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
- “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2021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2016年)
-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