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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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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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武汉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