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2011年—2015年)(2011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