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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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的通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