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
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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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 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2012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2年)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 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