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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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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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撤销万州移民开发区和黔江开发区以及撤销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设立黔江区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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