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信用社)。
银行、信用社及其管理机构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银行、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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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继续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2024年)
-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