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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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