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1993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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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
- 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