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呈〔2012〕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青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名胜古迹众多,街区特色鲜明,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青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青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11月18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1992年)
-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