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呈〔2012〕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青州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名胜古迹众多,街区特色鲜明,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青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青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11月18日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