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四川省、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1〕2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