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2016年)
-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