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
-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