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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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 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2012年)
- 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