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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