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2020年)
-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3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