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4日
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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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