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宣城地区和县级宣州市,设立地级宣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宣州区。
二、
宣城市设立宣州区,以原县级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叠嶂中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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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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