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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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
-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