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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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年)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1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04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