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三)使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条
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业务规则,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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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2001年)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