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售粮款兑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保护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利益,规范售粮款兑付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含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向农民等售粮者(含粮食经纪人)兑付售粮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担农民售粮款兑付的主体责任,不得损害农民等售粮者利益。
第四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现场如实填写收购凭证,作为核算和支付售粮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粮食收购凭证等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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