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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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2007年)
-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安阳市市辖区和安阳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