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他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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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
- 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