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他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