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他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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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
-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2021年)
-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