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外经贸技发第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
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
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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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