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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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雅安地区设立地级雅安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