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为进一步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1.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诊断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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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2004年)
- 文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