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为进一步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1.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诊断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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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