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为进一步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1.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诊断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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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