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2010年)
一、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
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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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致第33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贺电(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年)
-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衢县设立衢州市衢江区及调整衢州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