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 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
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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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二连浩特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