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增补本与其对应的现行版《中国药典》具有同等效力。
经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核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补充申请时发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经核准的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省级中药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第三条
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规范、先进实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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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
- 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2011年)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