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增补本与其对应的现行版《中国药典》具有同等效力。
经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核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补充申请时发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经核准的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省级中药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第三条
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规范、先进实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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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