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5〕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 全血收费标准全国统一为每200毫升220元。
三、 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最高供应价格如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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