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局(室):
最近,一些省市要求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解除问题予以明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解除行政处分,按照谁给予处分,谁负责解除的原则,由批准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
国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规定期限的起始时间,从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改正错误,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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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1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