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
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同时,对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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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2024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2013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